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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主监督职能 推进法治建设

2026-03-24 09:51:06 来源:中国政协传媒网 我有话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既可以使法治建设有了新的实现路径,又能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特点

  监督是对行使权力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制约,是一种预防和修正错误的机制。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我国建立起了执政党内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包括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政协章程》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以帮助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避免失误、纠正错误和克服官僚主义的一种监督形式。民主监督作为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源于群众监督而又高于群众监督,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监督,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一)民主监督具有很强的合作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从其所达到的目标和监督的方式来看,具有很强的合作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民主的一个政治组织形式,与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工作上能形成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联动。因此,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对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推进法治建设,有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二)民主监督具有非权力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途径、以团结为依归的监督形式。这种形式的监督不带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但由于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和智力构成的特点,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有位置超脱等优势,在人民群众中能够产生很强的影响力。

  (三)民主监督是一种负责任的理性监督。负责任的理性监督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突出特点之一。政协委员作为监督者,都怀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运用视察、大会发言以及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说,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所有的监督活动和监督行为,都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和理性的提升之后慎重地提出和实施的,带有层次高、理性强的特点,能为法治建设提供有价值、有分量的参考。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推进法治建设,概括起来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践证明,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是人民政协服务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民主监督有利于促进科学立法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需要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制定符合实际的、科学可行的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美好的社会秩序。现在凡是设区的市都具有立法的权利,要使立法真正符合人民意愿,就要认真倾听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广泛集中民智、汇聚民意,从改革发展稳定最突出的矛盾入手,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研究和决定该立哪些法、怎样立,该制定哪些制度、怎样制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和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从这一规定上讲,在立法过程中人民政协具有百家争鸣、广开言路的优势,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对有关重大立法问题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二)民主监督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是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关键所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从这一规定上讲,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政协委员可以就重大法治问题,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可以通过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还可以通过调研视察,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对重点执法部门和重点执法环节加强民主监督,真实了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否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

  (三)民主监督有利于促进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无论政府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必须遵守法律。人民政协虽然不是法律实施的主体,但它是实现法治目标的主体,在推进法治建设中是其他政治实体和社会主体不能取代的。这主要体现在政协委员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代表和特邀人士组成,在政治上是中国共产党的忠实朋友,在工作上是各行各业的精英,是不折不扣地普法主力军。有不少委员还身处各国家机关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律师队伍、法学专家中也有不少政协委员,他们履行双重职责,通过开展民主监督活动,通过与广大人民群众交心谈心,倾听他们对依法治国的建议和意见,帮助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实现社会和谐。

  三、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有效路径

  在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中,民主监督是一个相对薄弱环节。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因此,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进程,需要找准民主监督与法治建设的切合点,积极探索加强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 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政协委员是实施民主监督的主体,只有把握好这个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增强民主监督的群众基础,使民主监督出发点源于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落脚点符合人民群众所盼所想,赢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认可,才能使民主监督工作具体强大的生命力。因此,要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的民主监督队伍,在换届和届中调整委员时,注意把那些热爱政协工作、关注民情民生、敢于建言献策的社会各界精英和代表人物吸纳进政协组织中来,确保其能够真实准确地表达社会各界的诉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更具真实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加大对政协委员对党的理论、人民政协理论、统战理论等理论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强对提案、社情民意等写作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水平。要注重培养政协委员履职的胆识和勇气,既要培养政协委员养成爱听真话的习惯,又要培养政协委员敢于讲真话的胆量和勇气。只有这样,政协委员建言献策才能建言建在点子,献策献在关键处。

  (三)不断拓展民主监督渠道。一要用好用活常规监督形式,包括例会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特约监督、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评议等。对这些形式和途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提高,使民主监督尽可能体现在政协的各项工作和各类活动中。二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形式。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丰富民主监督的形式。比如,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党政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等,向政协委员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答复问题、作出说明;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利用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专题会议,组织政协委员对“一府两院”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开展民主质询,着眼全局之要,围绕阶段之重,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尤其是涉及民生问题召开民主质询会或约谈会,实施个案监督,以促进相关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三)努力形成民主监督合力。一是坚持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政协各专委会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共同对行风建设开展专项检查,使纪律监督的刚性锐力同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相互叠加,既“看病”又“治病”。二是坚持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虽然都属于“软监督”,履于非权力监督,但两者结合,相互依托,合力造势,就会相得益彰。三是坚持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政协应加强与人大的合作调研和视察,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有效结合。四是坚持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通过聘请民情观察员等,进一步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总之,通过这四个结合,可以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在国家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从而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推进法治建设。(四川省广安市政协 夏兴初)

[责任编辑:张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