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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里程碑

2025-05-14 15:14:52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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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之力破除壁垒、凝聚信心,不仅为民营企业披上“制度铠甲”,更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民营经济始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于4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制定出台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曾两次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这部法律,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出台这部法律。法律层面,该法创下多个“第一次”,比如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进一步表明了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方针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既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国际环境不确定性中的法治定心丸,也是国内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法治助推器。当前,国际环境复杂多变,该法的出台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国内经济转型处于关键时期,正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民营经济在促进就业、推动创新、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然而,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如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账款拖欠、融资难等诸多挑战。过去,这些问题多依赖政策文件引导,但政策的周期性与阶段性调整也让企业对长期发展预期存在一定疑虑。该法的出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益,为民营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发展预期——

  该法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该法总则第三条以“三个重要”明确民营经济的定位:“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在此基础上,该法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条款中细化落实,确保民营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该法填补了专门立法空白,推动政策法律化。此前,我国已有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法等针对特定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但民营经济领域长期依赖分散的政策文件。此次立法系统整合了既有规范,并针对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新增制度设计。同时,该法将近年来中央关于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政策主张转化为具体条文。比如,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的要求,被细化为第六十三条“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关于“公平竞争政策”的部署,升格为专章的法律责任。这种转化增强了制度的稳定性和执行力。

  该法紧扣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实际需求,破解发展难题。一是纾解融资难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该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分别提出,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配性金融产品。这些措施通过盘活企业资产、优化信贷机制,为民营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二是治理账款拖欠。该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构建了全链条治理框架: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须严格履约支付,人民法院对拖欠案件应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地方政府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三是保障公平竞争。针对市场准入不平等、行政干预过多等问题,该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歧视行为,第十五条要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此外,第五十二条提出“分级分类监管”,减少对合规企业的行政干扰,体现了优化监管效能的改革方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之力破除壁垒、凝聚信心,不仅为民营企业披上“制度铠甲”,更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民营经济始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力量。随着该法的全面实施,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舞台,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必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勇担使命,书写民营经济与时代同频共振的壮丽篇章。

  (作者张毅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张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