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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统筹协调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2024-08-22 10:19:58 来源:人民政协网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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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鲁晓明

  《人民政协报》 (2024年08月22日  第 09 版)

    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系统部署,提出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这一决策部署为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动方案。

  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正适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愈加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中,唯有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才能有效应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与挑战,谋求更高质量的发展。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日益加快,“一带一路”建设、中俄经贸合作、中非合作不断深入,中国企业“走出去”稳步推进。国际经贸合作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际经贸合作并非各国经济的简单交流,国际竞争更非各国经济实力的简单较量,更是制度、规则和法律的交流与碰撞,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和法律之争。法治不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亦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一国在国际竞争中参与博弈的重要支撑力量。高水平开放需要高质量法治护航。在中国企业日益走向国际舞台谋求更大发展的同时,其海外正当权益维护亦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跨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地危及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构建政府非政府间多元合作与协助机制破解司法执法困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与日俱增。新时代新征程上实现更高层次更高目标的对外开放,我国应当始终坚持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一体建设,在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涉外法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我国对外开放事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当前,我国涉外立法持续完善,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多部涉外法律相继出台,涉外法律体系日渐完备。通过国际刑事合作机制、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中缅合作机制等,我国在海外追逃、打击境外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等方面成绩斐然。未来,我国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不断增加对外合作与斗争法律工具箱,以高质量涉外立法、执法、司法为更高水平开放保驾护航。

  推进涉外法治服务

  作为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不仅事关国家战略布局,亦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但是,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给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国际化市场的同时,出海企业亦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与挑战。由于各国在法律制度、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方面差异明显,企业在东道国投资和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拥有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能够有效帮助企业更好了解驻在国法律制度,提前做好合规设计,建立风险防范、管控和应对机制,以破除风险和挑战,谋求更高质量的发展。而涉外仲裁等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构,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公正的矛盾纠纷解决方案,还能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尽管有所发展,但整体相对滞后,供给侧与需求侧不相匹配,尚不能有效满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此,需要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针对性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涉外法律合作交流平台、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仲裁机构和涉外公证机构等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品牌机构。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人才是基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重维度、多元主体与多种措施。面对多元化社会需求与长远国家战略,人才培养需要在坚持守正与出新的过程中汇聚合力,构建多层保障机制持续支持与赋能。当前,我国法学人才总体规模虽然庞大,但涉外法治人才严重不足,能够从事复杂涉外法律实务的高精尖人才尤其缺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尚处于起步阶段。高校作为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的力量,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布局上同质化现象严重;司法机关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消除,高校与实务部门协同育人的机制尚未形成;各具特色,既分工又合作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格局有待形成。为此,既应鼓励高校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能力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又要指导各高校充分挖掘现有资源,结合自身优势确定不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错位发展,“一校一策”各有侧重地布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形成各具特色,既分工又合作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格局。要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建立高校与司法机关、涉外律师事务所联合培养的实务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与其他国家(地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双向交流培养机制,完善继续教育体系,形成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法律专门人才培养体系。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