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功能建设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部署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时指出,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简称“三化”)。这是对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的新要求。
一、全面理解我国民主话语体系中“三化”的丰富内涵
制度历来是影响政治运行的核心要素。随着国家治理活动的复杂化,支撑民主政治的制度呈现体系化、多层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其中,制度是调节政治关系的根本准则,规范是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方式,程序是民主运行的过程性、操作性规定。民主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制度、规范、程序的体系性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进民主政治“三化”建设的努力一以贯之。邓小平同志提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命题。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制度化、法律化”发展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党的十八大开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更加明确。在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三化”水平。这表明,我们党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民主制度、规范、程序,为实现民族复兴提供坚实制度体系保障。
二、深刻把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三化”的实践要求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三化”建设。2015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强调:“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需要完善制度机制。”人民政协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要求,着力加强“三化”建设,在制度结构、行为规范、程序安排上下功夫。
一是提高协商组织形式“三化”水平。近年来,人民政协推动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发展,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协商组织形式。新时代新征程,要本着务实有效、立体多元原则,使人民政协在实践中创新出来的协商组织形式不断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使协商各个环节都能够按步骤、按程序开展。
二是提高协商运行机制“三化”水平。发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需要完善协商运行机制,推动党的领导、政府决策、政协协商有机结合,确保协商过程有制可依、有章可循。要围绕各种协商实现形式,形成具体的程序规定,完善协商议题提出、协商活动组织、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三是提高协商民主规范“三化”水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需要各协商主体善于交流、讨论、商量。要不断涵养相互尊重、遵循规则、有序协商、体谅包容的协商文化,引导各协商主体依靠制度、规范和程序参与民主协商,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协商秩序。
四是提高协商主体能力“三化”水平。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关乎协商质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要围绕参加政协会议、调研、视察、座谈等有关活动,健全人民政协学习、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等制度规范,切实提高主体协商能力。
三、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三化”的政治功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论述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时,突出了功能建设要求。为发展真实、管用的协商民主,需要强化“三化”功能导向。
一是在政协协商深度发展中提升协商品质。深度协商是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化运行,就是要推进“三化”,以深度交流方式坦诚协商讨论,充分交换意见,让协商主体在碰撞中拓展协商深度。
二是在健全协商沟通反馈机制中强化协商效能。要通过“三化”使各方面意见在政协协商中充分表达、讨论,并完善与党委、政府部门沟通交流机制,推动不同观点交流,促进高质量建言资政。对于协商意见和社情民意表达,要建立健全后续采纳及反馈机制,切实提升协商成效。
三是在完善协商民主工作链条中突出凝聚共识功能。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链条中,要发挥好政协界别优势,把凝聚共识摆在突出位置。在组织开展协商活动、团结联谊活动中,强化增进了解、深化认识、增进共识的实效性评估,以凝聚共识的实践功能彰显协商品质。
四是在优化联系界别群众形式中强化委员沟通能力。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界别群众代表、联系各界群众的纽带,要推动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实效化,在联系党外群众及其代表人士,更好地服务界别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方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发挥沟通群众的功能。
五是在创新政协监督机制中构建协商式监督新形态。人民政协要立足协商式监督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建立激励和权利保障机制,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等多种协商方式,提出批评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探索形成协商式监督新形态,发挥出协商式监督的政治功能。
(作者张亚泽系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理事,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