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文化产业离不开著作权制度护航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最忆是杭州”的演出组织方未经许可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我和我的祖国》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著作权许可使用费720余万元。因“最忆是杭州”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演出项目,这起诉讼广受关注。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在此笔者对案件结果不做猜测。但是,此案反映出的文化产业发展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值得讨论。
没有著作权保护,就没有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良好环境。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作品创作者的保护,确保其获得应有收益,激励其不断创作,进而引导社会投入创作,不断丰富作品,最终实现文化繁荣。如果不经许可、也不支付费用就能随意使用他人作品,享用“免费的午餐”,结果必然会导致创作者创作动力不足,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亦会对社会公众获得作品、欣赏作品的利益造成损害。
没有著作权保护的不断强化,就没有普遍尊重著作权的常态。我国著作权保护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上不断强化的历程,也是社会公众不断提高著作权意识的过程。过去,盗版书籍、软件、CD、VCD、DVD遍布大街小巷,盗版小说、音乐、电影充斥网络空间,随着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完善、执法和司法的强化,打击著作权侵权成效显著,尊重著作权的意识渐入人心,音乐、影视作品的付费模式基本为大众所接受,KTV付费、软件正版化、经营场所背景音乐付费等已成常态,随之而形成的是音乐、影视、动漫、网络小说等版权产业的逐步繁荣。截至目前,我国以法律强保护为基础、社会各方参与共治的著作权保护生态已基本形成,著作权保护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对于音乐产业,我国也经历了从盗版泛滥到逐步规范的过程。毫无疑问,著作权保护是音乐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于音乐作品而言,除了网络传播以外,其最主要的使用方式就是表演,表演权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基础性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无论是现场公开演唱或演奏音乐作品(现场表演),还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传播音乐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并支付许可费。
上述案件中,“最忆是杭州”演出组织方使用《我和我的祖国》进行现场表演,应依法取得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并支付许可费,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演出组织者的义务。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联系商谈许可事宜,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降低作品许可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使用和传播效率的制度安排,既保障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又方便作品使用者快速一揽子获得许可。尽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一些不足,但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规范作品的合法使用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然,随着作品形态的创新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网络游戏、短视频、网络直播、3D打印、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的出现和新技术的运用,不但为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拓展了更大的空间,也为作品的界定、侵权的认定、平台责任的确定和合理使用的认定等著作权法律问题带来一定的挑战。
但是,技术发展并未改变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更未改变著作权法律制度激励创作、促进传播、繁荣文化的目标。不过,技术发展会影响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因此,著作权保护立法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主动适应技术的发展;著作权司法也应通过解析技术内涵、解读基本原理、解释法律规则,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著作权保护不应成为技术发展的障碍和空白,技术发展也不应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借口和推手。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不但主动适应了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规范了著作权的客体和权利内容,而且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法定赔偿上限,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充分体现了我国著作权保护不断适应技术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彰显了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毫无疑问,强化著作权保护,形成尊重著作权、尊重原创的文化氛围,将更进一步激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更大程度上促进文化繁荣(作者:许春明 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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