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履职|理论|人物|文化|健康|图片库
理论频道>> 争鸣

论文作者署名排序就应依学术规则

2021-02-25 08:46: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0

  报 纸杂 志光明日报 2021年02月25日 星期四

  作者:储朝晖《光明日报》( 2021年02月25日 16版)

  最新修订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明确,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除著作权法外,期刊社或学术社团等学术机构都提出过作者署名要求,也有行政机构发出过论文署名文件。那么,具体在署名过程中,到底该以什么为依据来确定一篇论文作者及其排序呢?综合各因素,简要回答就是学术规则,即作品使用方(如期刊、出版机构及行业学术团体)的要求。随着参与知识生产的主体数量增加、范围扩大、复杂程度提高,如何让作品署名符合客观实际、道德及法律等多方面要求,其中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实,早在2015年,科技部等七部门就曾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此次再发文重申,并不是简单重复,而是有明确针对性。如“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就是明确针对某些行政领导人、某一领域的学术权威或一些带有投机心理的作者借用身份权威署名这一违反学术规则的现象。

  相比这些规定,相关法律具有更高效力。但法律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各个方面,与“署名”相关的内容仅是其中之一,无法具体规定哪些人是作者、次序怎么排。七部门印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旨在抵制“第三方”参与代写、代投、修改、代评审论文的学术不端和虚假行为,减少违反论文署名规范现象,无法对所有知识生产的当事人署名起到普遍、持久的规范作用。

  尽管对科研成果署名的要求存在差异,但仍有基本的学术规则可以遵循:对任何一种身份的作者,需要依据其对作品的实质性贡献大小与关键性列序排名,应列作者的署名权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外不能以任何理由被剥夺;署名不能受职位、职称、学历等因素影响,任何人和机构不能以掌握稀缺的研究资源和条件为手段,迫使那些因缺乏研究条件而与其合作的科研人员“自愿”或被迫出让署名权。仅仅为研究提供资助、条件、材料、管理等服务的人不能享有著作权或署名权。

  当下问题高发领域的“署名不当”“排序不当”就是由于这条边界没有划清,使得学术规则受到行政权力、商业利益、人情俗例等多方干扰。事实上,根据署名规则不能列入署名,但却对作品作出贡献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可以以致谢方式出现在作品说明中。现实中,一些作者为了提高自身获益并扩大受益者范围,把那些能给自己行政权力照顾的当权者、能提高自己作品出版与发表机会的学术权威、能提高引用率等相关数据的人列入作者;或者有很多“帽子”头衔的人为套取更多利益,自己成为“学术包工头”不参与实际研究,但仍署名为作者;或同行、同事、同学为增加论文篇数以达到考核、职称晋升等标准,获得更多回报,彼此之间互惠“搭车”添加对方为作者……所有这些都是科研领域的不正之风。

  怎样保证同一研究团队成员依据对该作品的实质性贡献大小排序,是世界各国学术领域都面临的难题。尤其是尖端领域的实质性贡献外人难以评定,更需要团队成员以平等、客观态度,依据专业规则加以评议确认。确立对学术规则的尊重,用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维护学术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让更多人真正认识到署名是对作者创作作品的认定,同时也相应承担着法律责任,淡化其利益附加值,这样才有可能让中国学术生态进入良性循环。

  (作者:储朝晖,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徐皓]
注册 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