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签署“生死状”有法律效力吗
近日,某地一则《聚会声明》刷屏朋友圈。该《声明》约定:“今天在座各位人员喝酒时发生意外,与兄弟们没有任何关系,纯属自己自不量力。喝伤、喝死与在座所有人没有任何关系,写此声明以免特殊意外家属纠缠不清,所有人签字画押生效。”下方是一排排红手印,很有一股签署“生死文书”的既视感,还有一股“风萧萧兮易水寒”的悲壮感。
春节假期走亲访友、亲朋相聚,免不了会喝些酒。每个酒席上,又总有那种不醉不归的人,似乎不喝倒一个就是没喝好,劝酒方式更是五花八门,诸如“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劝酒词一套又一套……这些年,因为喝酒喝出意外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裁判文书网上,因为同伴饮酒过量死亡同饮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案,更是不乏其例。
因为发生在酒桌上的意外太多,使得欢聚变成了悲剧不说,同饮者事后往往还被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类似“免责声明书”“聚会声明”之类的文书,就被人“发明”了出来。明明是喝酒聚餐,结果先要签一个生死有命的“生死状”,签完字、画完押,有的还要拍视频,一字不漏地大声念出来,令人啼笑皆非之余,更有一种莫名伤感:喝酒都喝到了准备生离死别的份上,这又是何必呢?
能够想到要签署免责声明,说明大家法律意识还挺强的,这个层面上讲,不是什么坏事。只不过,自我承诺责任自负不涉他人,虽是真实意思表达,貌似合情合理合法,实质上却没有法律效力。为啥这种签字画押的民事契约,当事人说了不算呢?因为《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采取的是“家长主义”原则,也就是说,立法者像个家长一样,为了保护你的利益,限制你的一些自由,不让你随随便便,就承诺放弃自己的一些重要权利。喝伤、喝死责任自负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更何况,倘若什么事情都能通过签订“生死状”来解决,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将根本无从谈起。
法律如此规定,貌似不够尊重契约自由,实则为了保护受害者权益,以体现真正的公平。有些事情根本不是约定的事,而是法定的事,双方签字画押也无法规避责任。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同饮者之间适当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就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会因为签了所谓“生死状”而免责。
聚餐饮酒,图的应该是一个乐,而不是非要喝倒几个。真有人喝倒了,喝进医院了,甚至喝出人命了,非但无乐可言,反而成了悲剧,每一个同饮者哪怕不用担责,也要接受良心的谴责。喝酒不劝酒,尽到提醒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这些都是基本的同伴义务。真有那种喝酒不要命的,最好的办法不是跟他签“生死状”,而是再也不与他同桌饮酒。
同饮人真要防范酒桌风险,不靠签一纸“生死状”,而要约束自身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健康的餐桌文化——自己不贪杯,也不劝别人多喝,只要感情有,喝啥都是酒,只要感情好,不必喝多少。(止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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