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忽视新型“马路杀手”
作者:守一
据央视报道,近些年很受年轻人追捧的体感车(即电动平衡车),普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检测的20批次样品里,将近七成不合格。
从产品定位来说,电动平衡车应该归为运动娱乐装备,而并非交通工具。也就是说,电动平衡车理论上是不能上路的。可是如今在很多城市,不少年轻人已经将之当做短途代步工具。商家也推波助澜,将代步当做重要“卖点”。在电动平衡车很大程度成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的现实下,产品不合格率如此之高,确实有些触目惊心。
检测发现的问题,不光包括防水性能、抗盐雾腐蚀功能不佳等,还包括超速保护、防飞转保护缺失等安全隐患。而不合格的样品中,不乏市场上比较知名的品牌产品。可以说,这种产品本身的安全隐患,等于是一种“先天缺陷”,不管使用者技巧多高,都有可能成为“马路杀手”,因而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新的交通安全问题。
从电动平衡车本身的特点来看,它没有油门和刹车,完全是靠骑行人的身体姿态变化,来掌控方向和速度。这种运动原理已经注定了其高危险性,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产品功能还不乐观,那就更让人忧心了。而网上检索也能发现,这几年电动平衡车相关的安全事故逐渐增多,到了必须加以重视的程度。
去年8月,北京二中院就曾对近5年北京、广东、河南三地法院审理的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进行专门梳理,在25起相关案件中,有7件为产品责任纠纷,有10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同类型纠纷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如出现产品质量引发的事故,消费者存在举证困境,很难维权成功;而交通事故之后,因为电动平衡车不具备合法路权,因此即便骑行没有明显过错,也要分担责任。
总结来看,对电动平衡车引发的问题,应该“双管齐下”。一是要加强对生产厂家的源头管理,用明确的行业标准,管控产品的质量。同时对以“代步”为销售噱头的生产商、经销商,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罚,防止没有路权的平衡车大批量上路。否则会提高城市的执法成本,为路面管理制造困难。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产品的定位,无论在宣传引导还是路面管理,都要发出更清晰的信号——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运动娱乐装备,不能当做代步工具。现在有些城市已经明确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但是在执法上普遍有些“消极”,有可能助长骑行者的侥幸心理,造成“法不责众”的误解。这种倾向需要尽快纠偏。
整体而言,电动平衡车作为运动娱乐装备有其存在的理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成为特定消费者的合法选择。但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禁止其成为新型交通工具,在当下是更为合理的公共决策。各地要用行动,让这个决策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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