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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企业跑路前促销,要强烈谴责更要积极作为

2021-02-02 09:53:33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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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龙敏飞

  1月29日,针对一些无良企业跑路前搞促销圈钱,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中消协发声:强烈谴责和反对企业这种不良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20年疫情以来涉及家政、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费类消费纠纷显著增加。面对相关机构主动关门停业或不得不停止经营的结果,消费者们无可奈何却也无力回天。更为恶劣的是有些无良企业跑路前还在搞促销圈钱,不了解内情的消费者不仅无法按约定接受相关的服务,缴纳的钱款大多也打了水漂。

  近年来,在预付消费领域,的确存在很多问题,其中跑路问题尤甚。因为疫情的冲击与影响,一些企业是真的出现生存问题,但也有一些非法之徒借此机会浑水摸鱼,在跑路前搞促销,这样的做法完全无视商业道德、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基本职责与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各行各业,都应该有最起码的底线意识、规矩意识、道德意识。从事商业活动,这般常识同样不能忘却。从这个角度来说,“跑路前促销”的恶劣行为,已经不只是道德问题了,更是严肃的法律问题。

  更进一步分析,“跑路前促销”的做法还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样的,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如何定量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的规定很细致,如何操作也显而易见。因此,这样的现实下,对于“跑路前促销”的事情,不能止于谴责,更应积极作:一方面,需要在前端做好防范,通过企业开办审核、资金账户监管、信用审查等方式规避一些非法企业开启“预付消费”模式,同时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消费者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则应该从后端加强使用批评约谈、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切实加大惩戒力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消费者个体维权的“杀牛追鸡”困境,有关部门或许也可以适时提起公诉。

  总而言之,“跑路前促销”已是法律事件,在强烈谴责之外,还应该有积极作为,对相关事情保持“零容忍”的姿态,构筑起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防护网。(龙敏飞)

[责任编辑: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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