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全面监管互联网金融
作者:陆敏
互联网平台金融被列为2021年的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把握好法律的尺度、公平的尺度,并在包容审慎原则的基础上体现包容度,创新监管办法,在促发展中防风险、防垄断。
银保监会近日召开工作会议,部署2021年工作任务,被各界广泛关注的互联网平台金融被列为新一年的重点监管对象。此次会议提出,“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活动的监管。坚决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
上述提法中,有两个词较为关键,第一个词是“依法”,这也是监管工作要把握好的第一个“度”,即法律的尺度。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也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管。只有将依法监管作为监管工作的前提,才能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防止监管权力被滥用。应认识到,依法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的各类法律法规。互联网平台金融在近10年时间里迅速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使得原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无法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近一段时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多个业务的管理办法,如《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但距离监管工作需求还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国金融相关制度存在较多短板,金融法治还很不健全。另外,还存在有的规章制度在落地执行中变形走样,现有法律法规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等问题。可以预期的是,在新的监管形势下,一些基础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将提早谋划启动。
第二个关键词是“全面”。要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行一视同仁监管,这不仅是实现全面监管的需要,也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各种所有制主体在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下,公平参与竞争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全面监管也体现了公平的尺度。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证券、支付、基金托管、银行理财等多个领域稳步推进向外资开放。实现全面监管,就需要推动我国的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相衔接,完善各类机构的准入和协同监管。自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但对一些新业务和新产品的监管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监管漏洞甚至监管的“真空地带”。此次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提出全面监管的要求,是在进一步完善主体监管框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功能监管,要将相关机构的业务和产品全面纳入监管。
还有一个是包容度的问题,这是第三个“度”。眼下,我国的金融业要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持。一个强大有效的金融体系对于我国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具有关键性和战略性的意义。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发展现代金融产业,建设金融强国,需要持续深化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一轮改革开放,这些都需要金融业的持续创新。而金融领域的创新往往都伴随着风险。
面对新的内外环境和监管形势,要在把握包容审慎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监管办法,在促发展中防风险、防垄断。对金融创新活动进一步强化监管,也需要从金融业发展的整体角度进行考量。需要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科技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进一步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惟其如此,方能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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