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家庭教育质量,立法只是第一步
作者:闵萧
“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这句略带调侃的话,恰恰道出了当今家庭教育的问题所在。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需要立法来设定底线、厘清关系。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方方面面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也重申了很多原则。比如,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等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这些应该说是对当前家庭教育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不过,其中一些原则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个可能就与社会的主流教育理念存在一定的出入。虽然说暴力教育不得人心,但到底如何定义“暴力行为”,难免存在一些边界上的争议。所以,这一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当然,作为一种原则写入草案,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底线要求,而到底何谓“家庭暴力”,相信绝大多数家长都能够合理把握。并且,明确了其他主体对家庭教育的“干预权”,这本身也是一种外在的监督。
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要为家庭教育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帮助。这一点在现实当中其实是非常必要的。毕竟,每个监护人的教育理念、文化素养等都有很大差异,这决定了具体的家庭教育实施也会存在巨大的差别,那么为了整体提升社会的家庭教育水平,通过外部的服务指导来减少这种个体差异就显得必不可少。尤其对于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来说,这种针对监护人的服务指导,更具有现实意义。当然,要让这一要求落地,既需要实打实的政策、资源保障,也依赖于相应的专业人才支撑。
草案还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这一点表面看是要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指导作用,实际上也是要增加家校之间的良性互动。现实中,家校关系的紧张乃至畸形,往往与学校、教师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不足有关。而学校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就能够为家庭和学校之间的沟通交流搭建一座桥梁。同时,还要看到,家庭教育本身就不可能完全脱离学校教育,两者之间开展良性的互动配合,才能实现双赢。
不管是要求地方政府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还是明确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互动,以及赋予一些主体对于家庭教育的“干预权”,它都明确了一个共识,那就是家庭教育不仅仅只是家庭的事,它需要其他主体的配合,也需要置于一个健康的教育环境乃至法治环境之中。这种共识的明确,有助于让家长意识到,教育孩子不完全是一件私事,对于杜绝家庭暴力,以及纠正一些畸形的教育理念,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敦促公共服务弥补在家庭教育介入方面的不足。像学校把过多的责任推给家庭,一些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构却在履责时止步于家庭,导致对孩子实际保护不足等等问题,都有望获得改善。
当然,法律要产生效力,重在实施。目前草案的内容,可以说为社会描绘了一幅家庭教育的理想图景。但它的善意要想落到现实中来,产生足够的指导效力,依然取决于具体配套实施系统的构建。(闵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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