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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

2021-01-19 09:52:44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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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我国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信息时代的新发展和中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体现出鲜明的人民特色、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既是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法治中国迈入新时期的重要保障。

  系统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是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规定了民事主体广泛的人身财产权益;突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规定了民事主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广泛的人格权益;民法典聚焦民生发展,规定了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继承权等重要的财产权利。从孕育到死亡,民法典保护生命的全过程,还扩展及于胎儿和死者人格利益;从人身到财产,民法典全方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从自然人、法人到非法人组织,民法典对于各类民事主体提供平等保护。民法典构建系统民事权利体系,为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民法典的实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从制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

  助力国家提升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民法是私权文化的载体,通过确立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既划定了民事主体自主自治的领域,又确定了意思自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讲诚信、守信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私权行使的领域,除非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并经由法定程序,公权力不得介入。作为基础性法律,民法典通过设定民事权利行使规则,划定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和公权力例外介入民事领域所应遵循的原则,构建了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和运行的基本规则,为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及实施有限的国家干预提供了准则,为持续优化国家治理方式,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民商事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规范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保护民商事主体开办公司、进行投融资和从事生产生活的权利;重视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国情,确立了以土地公有为特征,动产和不动产多元所有和利用的资源归属与利用制度;着力于实现物尽其用,构建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等财产利用制度;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保护诚实守信的行为,否定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效力,为交易活动和资源流通提供了依据。民法典还通过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为推动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注入活力;通过承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协议的担保功能,放宽担保财产范围,拓宽融资途径,有效降低了商事活动成本,提升商事活动效率。

  护航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民法典传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构建了井然有序的日常生活基本准则。在婚姻家庭方面,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构建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和睦夫妻关系和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经济活动方面,强调契约精神,倡导讲诚信、守信用、恪守承诺、不欺不诈的交易伦理,否定背信弃义行为的效力,构建有约必守、合作共赢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交往方面,通过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达到追责行为人、预防乱扔乱抛行为,分散社会交往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之目的;完善无因管理条款,弘扬见义勇为的行为,让人做好事不再为难,解决了人民群众面临的“救不救”“扶不扶”难题。在人居环境方面,确立绿色原则和环境侵权责任,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构建起民事行为的生态伦理规则,为留住绿水青山,实现中华民族整体和长远利益,构建宜居生态环境打下了制度之基。

  (作者:鲁晓明,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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