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已明确,细则之外需多方努力
作者:李一陵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7类行为,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手段则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日前,备受关注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由教育部正式颁布。《规则》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这也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
学生违规违纪了,教师不敢管、管不了,不仅无法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甚至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同时也可能破坏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其他学生的权益。这种情况的出现正是因为,教育惩戒权不够明确,教师面对着来自家长、社会的多重压力。另一方面,个别教师错把体罚当作教育惩戒,用暴力、极端的方式对待学生,给学生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引发社会质疑。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话题频繁引爆舆情。
《规则》出台,人心所向。这一《规则》既列出了教育惩戒的正面清单,明确了可以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并根据违规轻重程度列出了三类不同的惩戒举措,让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时有法可依;同时还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为教师行为划定了红线,并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有利于正确使用教育惩戒权,也有利于更好保障学生身心权益。
有了明确的细节,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就有了更清晰的依据,也更有底气了。
但从现实来看,要确保教师正当履职,离不开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家长和社会的支持。部分教师之所以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个别家长对孩子过度爱护,不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不配合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导致教师动辄得咎。个别家长甚至用威胁、侮辱、造谣等方式非法维权,损害教师合法权益。而一些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面对“闹事”的家长,不能坚守正确的立场,不讲是非曲直,为了息事宁人而处罚、处分教师,让教师寒心。
所以,要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绝非明确一个细则就够了,还必须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进行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必须坚定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明辨是非,坚守正确的教育立场。《规则》提出“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正是着眼于这一现实。
对于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改善教育生态来说,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必须的,但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规则》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在前,惩戒在后,教育惩戒的目的不在惩罚,而在育人,任何时候行使教育惩戒手段,都必须坚持这一初衷和原则,必须尊重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对于教师来说,用好教育惩戒权,还需要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从而实现最佳育人效果。(李一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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