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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资本市场“毒瘤” 监管须依法下猛药

2020-12-29 09:32:25 来源:央广网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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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犯罪所做修订主要是提高了部分证券犯罪的刑罚,与新证券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的内容相互呼应,将实现从行政、刑事、民事等多维度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此次刑法修改,针对资本市场的部分有三大要点。

  首先,用法治清除资本市场“毒瘤”。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多年来,虽然监管在不断加强,但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的问题一直受到诟病。

  例如,有的上市公司涉及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以及虚增营业利润等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仅被处60万元顶格处罚,这与其造假金额极不匹配。

  在本次修正案中,针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造假的相关刑期上限大幅提高,罚金上限也大幅上调或者取消限制,处罚细则进一步明晰,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第二,让“关键少数”依法依规办事。

  “擒贼先擒王”,修正案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抓住了“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证券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害,将大大减少主观故意造假或协助造假的可能。

  第三,压实“看门人”的职责。

  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修正案也大幅提高了“看门人”的违法成本。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考虑了与相关前置法律法规条款的对接,既对相关的犯罪构成予以调整,也加大了与其它法规的联动。

  比如,借鉴新证券法的规定,针对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交融场,也是一个资金博弈场,但归根结底是一个法治市场。资本市场发展要实现本源回归,必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不断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市场发展实际,相应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打出监管“组合拳”,从而打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稳健运行的市场生态环境。(央广网特约评论员易建涛)

[责任编辑: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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