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责年龄下调 彰显法律与时俱进
作者:龙敏飞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如今算是尘埃落定,理性客观地来说,这样的下调确有必要。数据统计显示,我国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重已从2009年的12.3%上升到2017年的20.11%。甚至于,近年来一些恶性犯罪事件的背后,也有一些14岁以下孩子的身影,比如“湖南沅江弑母案”,案中男孩才12岁。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后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罚,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残暴,类似案例频发的确给现实社会敲响警钟。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成长与发育的时间也相应提早了。之前的孩子可能到十五六岁才看起来像个“小大人”,如今十二三岁看起来像“小大人”的已屡见不鲜,但是个子长得高并不意味着心智的成熟,人高马大的孩子若是从事犯罪行为,危害的确会更大。缘于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现实,其所彰显的就是法律的与时俱进。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审议通过,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变成了“三元模式”。此前的“二元模式”是:16周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严重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如今新增了12岁的模式:12周岁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也意味着,法律法规的设置变得更加细致入微,其所辐射的范围也变得更加广阔。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三元模式”,充分考虑了个体的差异性,也进一步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样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背后,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所谓“保护”,就是因为法律的利剑悬在这儿了,这可以更好地倒逼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及时跟上,对孩子们进行更好的引导与督促,从源头上避免一些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他们知道实施相关行为的严重后果,也让他们知道年龄小不再是“避风港”。
《韩非子》有云,“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在法律法规的修订上,也应“不期修古,不法常可”,更应“论世之事,因为之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便是如此。因而,这不仅是法治进步的写照,也是社会进步的注脚。(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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