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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伦理强化认同感

2020-12-24 10:00:15 来源:检察日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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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宋远升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调整检察官和与其职业相关主体之间的伦理规范及精神内容。在结构意义上,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和与其职业相关主体之间的一种客观交往关系。检察官职业伦理并不是单个因素的结构,其包括作为职业伦理主体的检察官、检察官职业伦理关系、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以及检察官职业伦理秩序四种构成要素。在功能意义上,检察官职业伦理产生于检察官职位本身,同时又对检察官个体具有濡化作用。因此,检察官职业伦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优化检察官职业的内在结构,将检察官职业巩固为一种更加稳定、更具影响力的职业存在,并使得检察官职业共同体成员更强化法律认同感、伦理认同感,从而增强检察官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效互动。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职业的黏合剂。对内而言,其能从精神和气质方面将检察官职业共同体黏合成一个整体;对外而言,检察官职业伦理通过满足社会或者民众对检察官职业行为预期的理念要求,从而助力检察官赢得社会公信,继而获得法律职业权威。对于检察官而言,其职业需要之一就是一种真正的权威性。然而,这种权威性不是用大理石镌刻而成的文字,也无法通过强硬的形式使人信服,恰恰相反,这种权威性雕刻在民众内心中,通过内心信服产生权威性力量。可以说,检察官的真正权威在于其名望和声誉,而名誉和声望则需要立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这一切不言而喻。

  检察官职业伦理包括平等伦理、诚信伦理等,这些职业伦理更多地体现在其与法官尤其是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具体而言,检察官平等伦理主要是指检察官在诉讼程序之中应当平等对待律师、尊重法官及遵守诉讼秩序等。比如,在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刑事诉讼对抗中,二者更多的是法庭中的对立双方,但是,这并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表面上是对抗,实质上只是国家在制度层面的分工安排。更何况,检察官不是一般的民间人士,其代表国家参与刑事诉讼,检察官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可以说,在与刑辩律师的关系上,检察官发挥着双重作用。在法律意义上,检察官依据法律与刑辩律师进行实质性对抗,从而为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提供出口;另一方面,在检察官职业伦理层面上,检察官也应对律师的辩护权利予以实质性关照。也就是说,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并以此身份及境界对刑辩律师的合法权利予以关照。在具体诉讼操作中,检察官应当维护刑辩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等,依法满足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合法或者合理要求。

  检察官平等伦理也体现在礼仪伦理方面。在礼仪方面,检察官应以国家代表的庄严内心对待辩护律师。比如,在开庭之时,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规范自身诉讼行为。作为检察官必须谨记,只要进入诉讼程序之中,就应当超脱出自我。因为,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形象或者法律代表,不能把检察官个体情绪附加于检察官职业之上,这是职业伦理的应有之义。

  检察官诚信伦理,是指检察官在法律程序运转之中,应当以最大善意及真诚对待作为职业对手的律师。这也是与检察官的职业定位相一致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在与律师的法律互动之中,一定要守诚信、讲规范,进而形成良性检律互动关系。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国家所有的行政官或者司法官中,虽然检察官职位创制历史不算特别久远,但是,建基于人们对法律的尊崇之上,检察官同样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可以说,不论是理念中还是制度中,检察官承担的都是一种输出正义或者塑造社会共同价值的神圣角色。

[责任编辑: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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