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科技开放合作 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作者: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许金华、万劲波
不久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要求“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促进科技开放合作,研究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为未来十五年,我国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指明了努力方向。
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
回顾历史,科技创新是使生产力产生飞跃的关键力量。当前,全球科技创新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前夕,这是继蒸汽技术革命、电力技术革命、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革命之后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核心特征是信息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是数据积累从量变到质变催生出的一次系统性变革,核心特征是智能化。全球科技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交叉融合、协同联合、包容聚合的特征越来越明显,科技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越来越多的领域已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还有较大差距,同科技强国建设的目标要求还不太适应。例如,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我国仍然存在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情况,一些重要产业对外依存度较高。这些前沿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很快,正在重塑世界产业和经济格局,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深化科技开放合作面临的挑战
全球经济、科技面临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国际经济、科技格局深刻调整。越是面临封锁打压,越不能搞自我封闭、自我隔绝,而是要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
自立自强、自主创新并不是闭门创新,而是要用好国际国内创新资源,以开放合作的态度,积极拓展同各国科技界、产业界和政府间的交流合作;深化双边多边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在海外设立科技研发中心,努力打破制约创新要素流动的壁垒;在供应链、产业链、创新链的薄弱环节上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重点引进急需、特殊专业和领军人才,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增强要素集聚配套,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性创新高地,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各国加强合作将促进国际资源开放共享和成本共担,形成解决全球性挑战的合力。很多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演进、协作联动特征,要坚持开放合作精神,构建互利共赢的合作体系,合理配置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在开放合作中实现技术突破。
深化科技开放合作的内在需求
我国面临不少“卡脖子”技术问题,深层次原因往往是基础研究存在短板,源头和底层问题模糊不清。未来十五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将加速演进,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领域深度交叉融合,呈现出量变到质变的态势。全球科学研究基金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在人工智能、生命科学、新能源、新材料等可能孕育重大变革的领域加大投入力度,做好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原始创新;依托大科学装置和大科学计划,深化同全球科学家的合作,共同突破基础理论和科学难题。
全球科学研究基金的宗旨是深化国际科技开放合作,定位于出重大科学发现,催生引领产业变革的重大原创性成果。为此,需要坚持三个“一流”标准,面向全球资助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一是坚持全球视野,资助国际一流的基础研究,在优势领域打造“长板”,夯实国际合作基础;二是坚持开放合作,资助国内一流科研机构与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在优势互补领域加强联合研究;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全球顶尖科学家和一流科研团队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使我国成为吸引全球优质科技创新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全球科技开放合作的广阔舞台。
深化科技开放合作的努力方向
基础设施、联合研究、国际组织和人才培养是科技开放合作的重要载体。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存在很多技术和应用场景问题,联合研究有利于破解技术瓶颈、提升建设质量。新形势下,应推进药物、疫苗、检测等领域联合研究。同时,我国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培养了大量科技人才,在促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技开放合作为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性问题提供新途径,包括全球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脱贫、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人类健康等。作为走在前面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能够提供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等服务,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展望未来,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脱贫以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事关人类共同安危,需要全球科技界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基础科学前沿的革命性突破越来越依赖于大科学装置提供综合性极限研究手段,以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为标志的全球大科学时代已经到来。全球科学研究基金则有望形成关系更密切的全球创新网络。依托大科学计划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促进合作研究和资源共享,同时使参与各方建立团结互信、相互协作的创新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全球科学共同体意识,筑牢开放合作基础。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