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作者:万 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长期以来,中国的科学技术遥遥领先于其他文明,为什么第一次工业革命没有发生在中国?对于人类科技史上著名的“李约瑟之谜”,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解答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发明成果大量涌现,从而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现代经济增长的奇迹。
作为一种现代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通过保护产权形成激励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持久的创新动力。在没有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创新者不愿对创新活动进行投入,因为他们的成果将会被迅速模仿,导致其几乎无法获得利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者以产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创新成果,从而为技术创新提供内在的激励机制和动力源泉。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道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对创新成果进行产权界定,还对创新产业进行合理资源配置,营造产权交易环境,使创新活动能够合法、有序地进入市场,充分实现经济价值。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激励和保护创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很多学者也将知识产权法称为创新之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劳动力、资本、资源三大传统要素投入,然而,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已很难再继续承担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重任。要努力实现经济行稳致远,主要增长动力必须做相应转换,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赖之以强,国家赖之以盛。抓住了创新,就抓住了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牛鼻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从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我国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创新这个第一动力。
知识产权将企业的创新、研发、制造和销售等环节有效地连接起来,既可以引领创新创业发展,又能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从某种意义上讲,创新驱动就是知识产权驱动。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制度经验,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过去几年,我国根据新形势、新发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4部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又作了进一步修改。今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确认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9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多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文件,全面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随着一系列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将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今年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在全球131个经济体中,中国位列第14名,与去年持平。中国也是今年跻身综合排名前30位经济体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这样的成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所做的努力。
当然,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防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一些知识产权“蟑螂”不从事实体产品研发、制造,而是通过购买获得的知识产权,依靠侵权诉讼来骚扰、威胁进行科技创新的实体企业。对此,要形成制度化的解决机制,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知识产权制度基于创新而生,由于创新而变。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正在兴起,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新挑战。未来,还要进一步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进一步破解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体制障碍,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3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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