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搭讪名义偷拍,不容放纵的双重罪恶
作者:王石川
据报道,去年7月,小乐在北京三里屯逛街,被人搭讪。回家刷短视频时,她的朋友发现了一条偷拍她的视频,小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人偷拍了,而且视频平台配的文案还让人很不舒服。打开短视频网站,搜索“搭讪”,会发现有多个以搭讪为主题的账号,搭讪者均为男性,搭讪对象为年轻女性居多,搭讪内容以交朋友、要微信号为主。
这种偷拍,无论以何名义都不正当,也不合法。正如专业人士所称,制作搭讪视频并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上,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被拍摄主体明确同意,都是违法行为。
无利不起早。这些不法分子之所以冒着犯法风险而偷拍,目的极不单纯。 “大神街头撩妹”“成功和网友见面”“搭讪性感小姐姐”“趁着她男朋友不在”……从有关平台上这一个个搭讪视频,就足以看出不法分子的庸俗和恶趣味。有点击量即可变现,这是搭讪视频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更有甚者,一个叫作“马爷搭讪研究所”的账号,甚至连高中生都搭讪,且做起培训生意。据报道,“马爷搭讪研究所”账号所有者告诉记者,传授搭讪技巧,收费是线上498元,可以加入微信群,有老师单独指导。线下5800元,四天搭讪实战。这是不折不扣的昧心钱,赚这种钱是视法律为无物,视公序良俗为无物。
以搭讪名义偷拍,罪恶之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搭讪,大意是找寻话头,借以攀谈,这在人际交往中很正常。但以搭讪名义进行偷拍,以后谁还敢接受陌生人的搭讪?特别是那些年轻女性为保护自己,更不敢回应陌生人的搭讪。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增加人们之间的交际成本,还会破坏社会互信。比如,当陌生人向年轻女性问路,被问路者会不会在想对方有何居心,是不是以问路之名偷拍?故此,以搭讪名义偷拍,带来的恶果是本来怀有善意的人也可能拒绝或害怕陌生人的问询,社会互信一旦坍塌,人人都是受害者。
另一方面则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程被偷拍却浑然不觉,还被发到平台上让人消费,这种遭遇放在谁身上都不舒服。法律界人士指出,拍摄者与被拍摄者的这种交往互动,包含了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及所处场所等方方面面,属于被拍摄者的社交隐私范畴,从法律意义上应该被认定为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活动。侵犯他人隐私,应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在呼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偷拍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正视一个现实问题,即有关平台该如何把关?在一些平台上,这类视频很多,也很火。平台有责任依法依规清理这些视频,也有责任处理相关账号。
据报道,“马爷搭讪研究所”账号所有者告诉记者,在短视频平台开搭讪账号有被封号的危险,他就曾被多次封号,“如果被封了也不要紧,重新开一个就可以”。这给平台提了醒,不能一封了之,还要加大审核力度,防止这类视频发布在平台上,更要防止被封的号改头换面继续在平台上兴风作浪。
偷拍,于法不容。因此,必须提升精准防范能力,让偷拍者不能偷拍。多管齐下,各尽其责,以搭讪为名义偷拍的空间就会越来越逼仄。(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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