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履职|理论|人物|文化|健康|图片库
理论频道>> 热点

民法典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

2020-11-24 08:41:15 来源:人民日报  我有话说
0

  民法典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新知新觉)

  我国民法典系统整合新中国70多年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丰厚滋养,使民法典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

  民法典明确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分编中有专门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如有关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要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同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都体现了仁者爱人、恤老怜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庸》有云:“中者,天下之大本也;和者,天下之达道也”。《论语》中也有这样的表述:“礼之用,和为贵”。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倡导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睦、和谐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说,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丰富文化滋养,很多理念已深深融入民法典条文中。

  诚信体现社会道德准则,也是民法典的重要原则。儒家认为,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道德基础。《论语》中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诚信不仅是每个人应有的道德修为,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规定,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道德规范提供了法律支撑。

  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特点。《逸周书·大聚》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意思是春天不得上山伐林,夏天不得下河捕鱼。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环保原则在民法典分则中也有充分体现。例如,在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侵权责任编中,设有专门章节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规范。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传承和弘扬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作者:柴荣,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徐皓]
注册 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