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需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王钟的
11月13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一名5岁幼女和一名7岁幼女分别被陈某、黄某强奸。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针对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两起针对幼女的强奸案,为何被告人只获刑四年半?不到5年的刑期,明显与社会对强奸幼女犯罪恶劣程度的认知存在差异,因此在网络上引发诸多争议。
一边认为被告人性侵幼女应从重处罚,一边又因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予以从宽,法院看似“矛盾”的表述,让不熟悉司法程序的网友感到困惑。其实,这种认定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宽表现的情况,在司法判决中并不新鲜。客观陈述被告人作案以后的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至于该案判决究竟是重是轻,还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据报道,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认为,上述判决带着司法实践对待强奸罪量刑的习惯性反映。查阅近年宣判的强奸幼女案,一些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甚至更短。例如,2019年10月,湖南省邵东市年满 18 岁的王某,在明知幼女小花未满 14 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今年6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对不满14周岁的石某实施强奸的案件,被告人获有期徒刑四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该意见还提及,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另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也依照了最高法确立的量刑起点。在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开的信息中,没有显示被告人存在“情节恶劣”的行为。按照司法实践和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法院的一审判决确实是遵循了司法实践和量刑指导意见。
司法实践一贯如此,就是继续对强奸幼女被告人“轻判”的理由吗?众所周知,司法判决的轻重,要与社会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识相一致。而随着社会认识的变化,司法判决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改变。当前,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某一家法院的“量刑不当”,而是针对性质恶劣的强奸幼女犯罪,是否应该加大刑罚力度。
上文这起在社会观感上“轻判”的强奸幼女案中,被告人量刑基准较低的一项重要原因,是不存在强奸案中常见的暴力手段。很多时候,被告人与受害幼女属于熟人关系,他们采用诱骗等手段实施作案,甚至以与被害人为情侣关系的名义进行辩护。然而,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罚既然已经确定了奸淫幼女的从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应当高举轻放。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明与受害者相熟还实施犯罪,更是公序良俗所不能宽容的行径。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主流社会观念保护幼女的意识也与日俱增。社会大众越来越趋向于认为,成年人不管采用什么手段,对幼女实施性侵害是绝不可容忍的,是极端卑劣的犯罪行为。或许有人会对当前法律界定的“性同意年龄”提出斟酌意见,但我们也要看到,很多强奸幼女案的受害者年龄在10岁以下,有的甚至只有三到六岁,她们刚刚脱离了婴儿期,根本不在“性同意年龄”的讨论范围。
对于来自社会的对强奸幼女犯罪加重惩处的呼声,立法工作已在路上。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旦该草案通过,那些强奸幼女的犯罪人员无疑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当然,立法进程难免有滞后性。对当下发生的强奸幼女案件,法院在进行判决量刑时不应拘泥于“惯例”,而应当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重处罚。社会对强奸幼女行为的恶劣性已取得充分共识,司法判决唯有与时俱进,在量刑上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守护住公平正义的水平线。(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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