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改革引领科技创新
作者:天津大学研究生院教师 张立迁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据悉,《条例》自1999年5月首次发布以来,先后于2003年和2013年进行过两次修订,此次系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而做出的第三次修订。应当说,不断修订完善的《条例》,在全社会逐渐形成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社会风尚,成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家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软性“基础设施”。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本次《条例》修订亮出了不少硬核举措。
《条例》开宗明义申明,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战略规划是新时代中国保持强劲发展势头的“重要法宝”,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国防建设中,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抓紧推进那些能够快速突破、及时解决问题的技术,怎样提前部署那些属于战略性、需要久久为功的研究,这都是科技战略规划的重点考虑基点。
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就是要加强科学技术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方位、系统性战略支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推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还要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选择研究方向、确定科研选题,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取得更多引领性、原创性重大突破,加快推动我国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的战略性转变。
基础研究是科学体系的源头,基础研究的每一项重大突破,往往对科学技术乃至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力。基于此,《条例》特意明确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着力筑牢国家基础科学体系“地基工程”。做好基础研究,就不能一味地赶时髦、跟热点,需要的是十年磨一剑、甘坐冷板凳的精神,以及持之以恒、勇往直前的力量。因此,《条例》意在引导建立符合基础研究“厚积薄发”特点的评价激励机制,加大对基础学科的长期稳定支持,为科技工作者静心思考、潜心研究、全心投入提供更好的服务,支持和鼓励他们勇闯创新“无人区”。尤为可喜的是,近些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鼓励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不仅使得基础研究经费绝对值得到较大提高,而且基础研究支出占科研支出的比例也得以不断增大。
《条例》突出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主要体现为改革报奖方式、强化提名责任。在改革报奖方式方面,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就如何强化提名责任,强调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将“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逻辑,就是旨在推进国家科技奖励从“行政主导”走向“学术主导”的轨道,避免科研人员功利化拼争奖励。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此,《条例》意在充分运用透明和问责两大手段,降低科技工作者“非学术性活动”时间成本,将大量“学术泡沫”挤出评奖体系。具体而言,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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