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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车夺命”须唤醒管理者责任意识

2020-09-10 08:36:11 来源:法治日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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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校车夺命”须唤醒管理者责任意识

  对话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储朝晖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张柱庭

  《法治日报》记者        赵 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      邢懿铭

  记者:2017年,教育部针对频发的幼儿被遗忘校车内身亡事故再次发出通知,要求使用校车的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收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如今距离此通知下发已近三年,但悲剧仍在上演。

  储朝晖:幼儿园使用校车说明该幼儿园要招收居住地离幼儿园比较远的儿童入园,这样一来,该幼儿园有可能涉及超规模招生,或者想要获得更多生源。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其它因素导致扩招。总而言之,可能存在幼儿园布局不合理的现象。

  幼儿园应该遵循适度规模原则,超过规模就不可能做好,这也是校车出事的深层次原因。另外,从校车安全角度来说,如果学校方面的责任心强一些,这种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张柱庭:“校车夺命”事件频发,更应该思考的是法律制度怎么完善、道德责任怎么强化。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完善了,但依然发生多起校车内闷死儿童事件,审批复杂但运行不到位应该是背后一大原因。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校车内闷死儿童事件,经营者和学校同时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责任,责任人不应该让幼童失去监管。最关心孩子安全的莫过于家长,“校车夺命”悲剧折射出家校信息沟通不到位。出于对校车安全和园方管理的信任,家长对孩子长达数小时的“脱管”状况并不知情。因此,必须在制度上明确他们的监护人责任,这样以后可能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我们找到了多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跟车教师、司机等直接责任人多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普遍判刑三年且获缓刑。而因监督不力被指犯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则多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张柱庭:笼统地说,在这类事情上,地方有关部门是有责任的,但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政府是不可能直接接手校车这个事儿的,现在要解决的是“单纯处理一两个责任人后就完事”的局面,这样的处理方式是没有警示作用的。

  幼童被遗忘校车致死不是简单的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而是反映出幼儿园和教师轻视幼童生命、缺少对生命的尊重。

  记者:是否可以出台针对校车司机资质的规定,提高校车司机的入职门槛?

  张柱庭:学校特别是校车驾驶员对生命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是校车安全事件频出的一大原因。遗忘背后其实是涉事者对学生关爱不够、对岗位职责的敬畏缺失和对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防止悲剧发生必须要唤醒幼童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在强化“学生安全高于一切”理念的同时,加强对校车“人数清点”“人员交接”等程序落实的跟踪问责。

  储朝晖:除了校车司机资质外,还有责任心没尽到的问题。幼儿园使用校车的时候,相关人员应该遵循什么规则、履行什么职责,相关程序没有切实履行到位。

[责任编辑: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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