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三个着力点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 何微微
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管全局、着长远、治根本的重大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
一是着力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切实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从试点情况来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及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形成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应。民法总则明确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为此,在“还权于民”基本实现的基础上,还需在“赋能于民”上多下功夫。一要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进程,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使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于法有据、有法可依。重点关注“外嫁女”“嫁城女”“农转非”“入赘婿”等特殊人群的成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保障,既要防止“两头占”,也要避免“两头落空”。二要开展多元化的集体资产股权设置模式(如基本股、土地股、贡献股、资金股、奖励股、老龄股等),赋予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权和分配权权能,因地制宜地选择股权管理模式,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三要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评估机制,适当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股权的抵押、担保及有偿退出,最大程度提升农村集体成员财产权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转让和有偿退出不可突破社区边界,抵押融资及担保应加强规范化管理。
二是着力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近年来,一些地方集体经济蓬勃发展,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但是未能明晰归属、充分赋能、盘活整合,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尚处于初步阶段,需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治理、扩大试点范围。一要重点抓好清产核资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两个关键环节。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构建集体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成员财产权益联结机制,让集体成员共享经营性资产收益。二要完善治理机制,延伸改革效能。对于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厘清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功能和权责关系,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制定组织章程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三要扩大改革覆盖面。将试点范围从集体资产相对较多的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等地区,逐步推广到村里有资产、群众有意愿的村。对于无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应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等工作,为日后开展改革做好准备。
三是着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和落脚点。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集体资产的管理相对薄弱,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亟须完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核心在于阳光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一要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和程序,通过村两委会拟定初步处置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组织公开招投标、签订资产处置合同或协议、财务核算公开等一系列规范化程序,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管理,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现象出现。二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对资产台账、成员名册、资产股份等实行动态管理,让农村集体资产在阳光下运行,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要推进集体资产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在内部监管方面,统筹利用村党组织内部监督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内部监管制度,健全违规经营倒查追责制度,同时推行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委托代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方代理模式,提升集体资产内部监管质效。在外部监管方面,加强巡察组、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构建农村集体资产智慧监管系统。
(本文系2020年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20SKGH00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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