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应发挥生力军作用
作者: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周楠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理应成为乡村振兴的关键支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及“三农”为其市场定位,与乡村振兴战略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生力军。
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地缘优势,积极服务乡村振兴,聚力支农支小,完善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创新服务渠道和方式,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从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更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亟待突破的瓶颈,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推动乡村振兴方面仍具有较大潜力。
一是未能有效发挥金融服务合力。各类型中小金融机构基于利润和风险的考虑,主要将中高端、有抵押的“三农”客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对其他类型“三农”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对普惠性的存取、汇兑、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缺乏积极性,对乡村振兴中各类主体的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
二是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中小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中的金融服务主要以信贷和结算为主,其他金融服务不足甚至缺乏,与发展较快的农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不匹配。
三是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待提高。完整有效的涉农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农业保险的保费明显偏高,保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或相关机构帮扶,尚未建立起长效、完善的商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中小金融机构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生力军,应给予更多差异化的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推动差异化定位。中小金融机构在服务乡村振兴中应差异化定位,努力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以惠农支付服务为依托,持续优化“县乡村”三位一体服务网络,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协同工作,主动融入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大局,将金融服务延伸至乡村基层。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引导其将吸收的存款主要投放当地;完善村镇银行准入条件,鼓励“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优先在邻近乡镇设立营业网点;优化城商行县域以下网点布局,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加快金融创新力度。瞄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针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服务建档,提供精准支持。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体系,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创新相关的农村理财产品、项目收益债等投行类产品;推进农村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加强农村金融产品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研发基于预期收益权等抵质押品的轻资产农村信贷产品,降低农村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探索专业的农村信贷管理模式,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当简化农村信贷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授信资料。积极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有效降低获得支持的涉农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解决涉农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涉农企业、小微企业实现稳健发展。
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推动以科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强化产品创新,打造流程化、移动化、线上化一流的金融信贷工厂,减少客户业务办理等待时间,提升信贷业务效率。积极探索服务乡村振兴新模式,不断探索物联网、供应链、金融科技在乡村振兴中的应用,引入和开发各类平台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服务;加快大数据模型和建模能力建设,在挖掘潜在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经营效率和严格把控风险方面进行尝试,提升精细化营销和管理水平。
构建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设施建设,搭建农村金融相关信息平台,完善农村企业生产和农产品供需信息,为中小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完善企业和项目的农村评级体系,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将农村企业和项目的社会效益纳入已有评级体系,建立科学、系统和统一的农村评级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中农地承包权、宅基地、农村住宅等农民财产的确权、流通、处置等法律制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农村信贷基金,健全农村信贷的贴息机制和担保制度,降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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