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建立和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调动起方方面面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从根本上实现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对于加快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党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并认真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新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实行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明了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和实施极大推动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更具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新形势下,在一些省份多年建立一省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而发展到建立跨省流域的新安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一些省、市、区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新探索新实践基础上,才形成了今天大力倡导推进生态补偿机制这一重大制度创新做法,初步走出了一条互利共赢之路。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文明观原理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理念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倾注着几届全国政协委员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成效。如今,人们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自信意识、执行意识越来越坚定、越来越自觉,坚持完善、强化执行生态文明补偿机制的氛围越来越好,生态补偿机制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不断彰显。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要坚持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国情、省情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要流域等实际出发,通过由点到面、点面结合、先行先试、一步步深入往前推的方式,边实践、边总结、边提升、边完善,积极稳步扎实地向前推进。强化深化狠抓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以及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等文件的贯彻落实,并把抓工作的着重点放在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和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及国家已确定的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地方。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和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很好结合起来,优先选择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的特困地区。
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及时探索新路子,摸索建设生态治理新机制,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的生态环境建设目标,以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要不断创新森林、水域、草场、湖区、矿区和一体化示范区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大力发展生态优势特色产业,有效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化。要着力解决以往试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坚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实践,有效提升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保护地区造血能力有新的增强,促使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和主动参与度的极大提升,真正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相促进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制度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一蹴而就,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持续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协委员,应通过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积极推动这一制度向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靠拢,让这一机制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其他各项制度发生化学反应,做到相得益彰。要围绕坚持好生态补偿机制、制度,为推动有关方面、相关部门不断提升具备较强的应对形势发展变化的适应能力建言献智,并能根据时与势的不同而不断灵活调整,坚持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不断自我完善。
(作者:凌振国,系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驻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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