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亮点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编纂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终于使得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以新的面貌出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了解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不仅对民法典亲属法的司法操作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引导具有更大价值。
第一次规定亲属的基本制度。婚姻家庭编第一次在第1045条规定了亲属的基本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是民法的亲属编。
第一次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关系建设。婚姻家庭编特别重视家庭成员的规定和家风建设。通过规定家庭成员和家风建设,可以实现家庭关系的稳定,为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让人民安居乐业,享受幸福安康的生活。
第一次规定亲属法律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原《婚姻法》未对亲属法律行为予以规定。因此,婚姻家庭编第1046条、第1049条、第1076条、第1104条及第1114条的规定,在亲属法律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且是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确立和解除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具体体现。
第一次确认身份权及身份权体系。民法典确认身份权的过程是:第一,《民法总则》通过第112条宣告了我国身份权的概念。第二,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1条第一次明确使用“身份权利”的概念,开启了我国民法使用身份权的先河。第三,在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的第一节“夫妻关系”,规定的就是配偶权,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规定的是亲权和亲属权。民法典通过以上这些方法,完整地规定了亲属关系的身份权制度,以及由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构成的身份权体系。
第一次规定夫妻共同亲权原则。民法典对夫妻共同亲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处,首先是总则编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表达了共同亲权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次是婚姻家庭编第1058条对原则的进一步规定,确立了共同亲权原则的具体规则。
第一次规定家事代理权。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法理逐步承认了家事代理权以解决相关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司法解释对此予以确认。婚姻家庭编第1060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弥补了这一立法疏漏,完善了配偶权的支分身份权内容。
第一次规范夫妻共同债务。在民法典编纂中,各界普遍要求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故婚姻家庭编草案在二次审议稿中加进了现在的第1064条,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则,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第一次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原《婚姻法》在亲子关系中出现了较多立法缺漏,导致出现相关纠纷时缺少解决的规则,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应规定。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增加了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则,弥补了亲子关系中的制度缺漏。
第一次规定离婚冷静期。鉴于我国离婚数量和离婚率不断攀升,影响家庭关系稳定,婚姻家庭编采取冷静期的立法措施进行适当限制。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第1079条,规定了由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冷静期构成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将会比较有效地控制离婚数量和离婚率的不断攀高。
第一次规定身份权请求权为身份权保护方法。原《婚姻法》没有规定过身份权请求权,形成立法缺漏。当身份关系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缺少明确的救济方法,只能依靠侵权法的救济,形成了对身份权保护不周的问题。民法典第1001条确立了身份权请求权的救济方法,只是没有规定在婚姻家庭编中,而是规定在人格权编中。
婚姻家庭编使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有了相当程度的完善。这对于加强家庭家风建设,确认和保护身份权利,依法调整亲属法律关系,推动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中,应当统一司法操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亲属法的私法属性,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依照习惯和法理予以补充,顺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我国的亲属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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